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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二)

发布时间:2014-12-29 20:17作者:晓琳来源: 点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二)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征收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购买国债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20%
四、关于“次”的认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的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一、征收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则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高以800元为限/月);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注: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 
 
个体工商户
起征点、税率的改变
  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税率调整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计算个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征收范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必须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拥有所得权。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所得。
(二)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划个人所得税。
(四)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超过10,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超过30,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扣除所得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产转让所得
一、征收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除了股票转让所得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财产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0%
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一、征收范围
偶然的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在各行各业因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奖金来源何处),也属于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二)(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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