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票据业务虽有较大发展,但是票据活动中损害票据权利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法律对票据权利的维护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还可以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种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增强了持票人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三、规定了持票人丧失票据处理方法。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补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款冒领,保护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